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术道德,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颁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在编教职工、博士后以及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各类学术活动(课题申报、科学研究、报告、成果评价、论文发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公民道德规范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遵循科学规律,不断探索科学真理,努力追求学术创新,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三)在科研过程中恪守求真务实原则,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的行为,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等不良学术风气。
(四)在科研交流中要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和严肃性。
(五)尊重前人成果及其贡献,在成果、论文等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引证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六)在参与各类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合作成员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八)对应经而未经学术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观点或思想。
(二)随意更改各类资助项目的名称、级别。
(三)研究成果存在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资料以印证自己的学术观点或成果。
(四)伪造学术经历,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及专家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公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或在他人发表作品中未参与实际研究、论证工作而署名。
(六)使用不适当统计数据,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代他人撰写论文或请他人代写论文。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课题内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我校在编教职工、博士后以及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级(职)、撤职、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一并撤销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撤销所有由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其他资格,并延迟2到3年晋升高一级职称;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学术造假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学校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等工作变动前,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候选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由学校成立的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处理。在工作中,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调查过程应包括申诉、听证、鉴定等过程。调查组应以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调查鉴定,并将调查鉴定报告上报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存在利害关系和亲戚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山西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