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的管理,高效合理的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保证人才类资助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资助类项目指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省级部门批准的用于人才培养和发展的资助项目,主要指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两类。
第二条 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省财政拨款。
第三条 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是用于受资助者开展科研活动、日常生活补贴和用于人才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人才资助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申报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资助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取得博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特殊人才;
(二)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通过国内外培养提高后又回到原岗位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重大贡献的;
(三)必须在所在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指导能力,能为学校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近三年引进并属于承担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
申报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工作;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省级:
1、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同时承担省以上重点项目的;
2、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3、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4、归国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五条 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一)人才资助类项目经费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受资助者开支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持报销票据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计财处报销;
(二)经费适用范围:引进优秀人才类经费用于受资助者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所产生的费用;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类用于受资助者进行项目研究产生的直接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从国家和省下拨的经费中直接提取,引进优秀人才类提取5%,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类提取3%,主要用于项目研究的日常管理以及开展项目管理活动中开支的各类费用(包括业务往来招待、外出调研、项目考察及通讯费等)。
(四)用资助经费购买的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于学校公共财产,受资助人应及时对上述物品的购置情况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由人事处根据当年省级文件下发要求及时组织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年终向学校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学校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定期管理、检查和考核;
(四)受资助者应及时开展活动,对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经费使用不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经费: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3、用资助项目经费发放奖金、福利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