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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6-01-14 15:01:37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2026年1月13日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程序,确保学位工作质量,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农大行字〔2021〕38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四年。主席一般由具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资格的院(部)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副院长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委员主要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师德师风优秀、责任心强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等原因调整,需经院长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学位点申请增列、调整和自主设置学位授权点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审核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四)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提交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六)组织开展学位点的规划评估工作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评估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一般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前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相关事宜,会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授权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可再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分委员会主席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题的审议,原则上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授权副主席)当场宣布。

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分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直接对学院负责。对于分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的有关内容。委员在审议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条 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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