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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3-07-13 12:06: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全体教师、科研人员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全体教职工职业操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含外籍)。

第二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存在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制度,知情者可向校长信箱、党委教师工作部举报信箱或邮箱举报。

学校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校领导担任,成员部门包括:校纪委、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研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内审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条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受理立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处理决定向全校通报。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存在违纪情形的,交由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后,由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执行。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对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本单位教师科研人员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校党委、校行政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条其他岗位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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