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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办法

日期:2020-10-06 12:09:00

校行字[2005]53号

全校各单位: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本着“从严治校”的原则,严明劳动纪律,加强对教职工劳动纪律的考核,经2005年5月8日校党政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办法

二○○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考核暂行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肃考勤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我校《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请假制度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等相关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请假程序、批准权限及相关规定

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一、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普通教职工请假,请假时间在7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时间在7天及其以上者,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或事后本人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相关规定:

一、请病假:须持医院诊断建议书,按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按职工管理权限审批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请产假,需持医院相关证明;

四、探亲假:教职工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许请探亲假。

第五条 各种假期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1、每月病假在15天以内,按实际请假日数扣发校内津贴,15天及以上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二、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除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凡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需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4、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事假期间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待遇:

事假七天以内(不含七天),按请假日数扣除校内津贴;七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校内津贴。

二、相关规定:

1、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达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回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婚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3天(路途假除外)。符合晚婚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时,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二、相关规定: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产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一、产假期间的待遇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奖金全额发放。实行坐班制的男职工,爱人生育可给予7天的护理假;符合晚育规定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待遇参照产假执行。产假(护理假)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二、相关规定: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产假6个月。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时间的长短及医院的建议确定休假时间,一般休息2周左右,最长不超过3个月。休假期间待遇可参照产假执行。

3、其他时间夫妻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有关单位证明,可享受护理假,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探亲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探亲假是指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不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人员)探望父母、配偶所享受的休假。

一、探亲假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年全额报销一次。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四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超过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的30%以上部分。

3、探亲人员的车票均报销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4、公派出国研究,配偶出国探亲的,探亲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逾假不归超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出国探亲人员的费用全部自理。

二、相关规定:

1、报销的路费,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

2、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职工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配偶双方户籍、单位未在一地,符合政策规定的两地分居,但事实上夫妻双方没有两地分居的,从实际出发,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因配偶到外地打工、上学等造成的两地分居暂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5、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被探视范围之内。

6、探亲路费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到人事处签字,财务处报销。

丧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

丧假3天(路途假除外),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岗位津贴照发。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肃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成立职工考勤领导组,并有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同时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并于每月22日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考勤表(一律按统一样式,用A4纸打印)报人事处。

第七条 各单位要客观地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除对缺勤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还将按瞒报、少报、不报的天数和缺勤当事人的缺勤类型扣发其校内津贴。

第八条 各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报送请假报告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 全校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全部实行坐班制度。各类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上下班签到。每天签到四次,上下午上下班各签到一次。签到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到,不得代签(请假和外出人员由单位负责考勤的同志注明详细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每月报送考勤表时,要将本单位各类人员逐日签到表原件一并报送回人事处。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擅自离岗离职、因公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处理:

一、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作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扣款数额为旷工天数乘日工资)外,其离职后满一周未归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必要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者,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各单位应及时将擅自离职人员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人事处,人事处对院部所提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审定,经校长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公告栏进行除名公示,公示期限一个月。公示期内回到工作岗位,要求上班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根据其情节和表现,给予适当处分。公示期满仍未回到工作岗位的,自动除名,涉及相关未了事宜,学校委托律师按规定办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根据山西农业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出国留学的相关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一年内保留公职,逾期一年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出境前与学院签定协议者,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约责任。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人员,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擅自出国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除名后如果当事人有回校工作愿望的可按我校当年进人标准重新考虑接收。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处理意见:

一、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1次。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记旷工半天。

二、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计算旷工期限,从所在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相关术语界定:

缺勤:因各种原因,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岗位上的,均为缺勤。包括病假、事假等。

旷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三、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五、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暂行规定》即予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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